18/09/2025
台中公證人薛任智事務所
司法院遴任民間公證人,提供各類中英文件公認證服務。
18/09/2025
28/07/2025
房屋租賃應注意:房屋回復原狀要回復的是應有狀態;而非原有狀態。
租約第3條第2項第3款約定「…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仍應打掃乾淨並恢復至入住前狀態」、第12條第3項約定「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請油漆工將牆面粉刷乾淨,所有附屬設備須回復至入住前的完好狀態」,
二造上述約定無異造成原告返還租賃物時,裝潢及設備必須維持全新之狀態,此等約定顯然無視租賃契約將標的物交與承租人使用收益,必然產生耗損之本質,且加重承租人保管注意義務,與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意旨相違,且使租約目的無法達成,依前揭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故原告就租賃物之保管注意義務應回歸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125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28/02/2025
本所遷移至環中東路一段195號
03/12/2024
🔔𝟭𝟭𝟰年遺贈稅標準報您知!
依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均未達應調整標準而維持不變;課稅級距部分,114年適用的CPI較上次調整(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下圖,適用114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
這樣的調整機制是為了反映國人經濟情況,減輕物價上漲帶來的負擔,與一般具特定目的的減稅措施不同。
16/08/2024
海基會轉發國人不幸在陸亡故應辦事項及流程簡明圖卡
本所113年元旦連假,1月4日禮拜四恢復辦公,如有不便請見諒
21/07/2022
繼承人A、B、C三人共同繼承房屋一棟,於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欲對所繼承之房屋約定共有物管理契約,協議於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房屋分割為分別共有各1/3後,將此房屋之管理權交由A行使。當事人陳述其目的在於避免辦理繼承登記及財產分割後,任一方事後反悔不遵守共有物管理契約之內容,故有必要於登記及分割前為本件請求。此共有物管理契約得否辦理公、認證?
A、B、C於請求公、認證時,已因繼承而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故A、B、C實為系爭房屋之公同共有人,自有權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之規定,約定共有物管理契約。公證人經審查該三人確為本件遺產之繼承人,且系爭房屋確係被繼承人之財產
後,應得辦理本件之公、認證。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之「始得處分其物權」,按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024號判例意旨,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不包括債權行為。本件 A、B、C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先為本件共有物管理契約之協議,因共有物管理契約僅為債權契約,故縱然 A、B、C尚未為繼承登記,仍得於登記前為共有物管理之約定,此並非法律所禁止。
A、B、C係立於分別共有人之身分,締結本件共有物管理契約並請求做成公、認證書。是以,公證人於辦理本件公、認證時,宜令當事人修改共有物管理契約,加註「本件共有物管理契約自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後始生效力」之停止條件(民法第99條參照),以使本件管理契約之生效時點與將來財產之分別共有狀態相符,並宜向當事人闡明民法第759條及第826條之1第1項之規定。
28/06/2022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15/06/2022
雙方為外國人且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而想在台結婚者,須備齊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單身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的居留證明文件,及結婚書約和2名證人,就可在台任一戶所申辦結婚登記。
疫情無法返國完成終身大事 外國人在台結婚數量增 | 聯合新聞網 受疫情影響,不少在台外國人無法返國完成終身大事,選擇在台登記完婚。高市楠梓戶政事務所表示,以往轄區無雙方均為外國人的新人...
20/05/2022
A 及 B 因兩願離婚事件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作成公、認證時,可否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人為證人?
按公證人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執行其職務,公證法第 10 條第 1 款定有明文。是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倘為請求人本人或就請求事項有法律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者,即應迴避,不得執行其職務【司法院秘書長 92 年 11 月 7 日(92)秘台廳民三第 26079 號函參照】。現行法雖無禁止民間公證人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之證人並請求公、認證之規定,然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之助理人與該事務所之公證人既有僱傭關係,則由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公、認證時之證人,公證人就該請求公、認證之離婚事件即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應迴避不得辦理,故從反面推論,如公證人欲受理該離婚事件之公、認證請求,則不應由事務所之助理人擔任離婚事件公、認證時之證人。
27/04/2022
請求人請求就學校製作之畢業證書原(正)本及加蓋學校印信或教務處註冊組章戳之影(複)印本4份,同時請求辦理文書認證,應如何辦理?
依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十)法律問題第26則研討結論,蓋有學校印信或教務處註冊組章戳之影(複)印本雖視同正本,惟兩份文書製發之時間與程序既不相同,仍應分別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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