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治面台灣的任何機構及當局評論,均不代表台灣民政府官方立場及主張。
台灣民政府慎重呼籲:美國應該讓台灣恢復真正的法理地位,在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規範下,讓台灣恢復「日屬美占」的法理地位,讓臺灣人恢復正常的國際地位,讓台灣民政府依法修改、實施還沒有失效的「日本憲法」,成為「台灣基本法」,讓台灣人加入國際社會,創造世界和平。天佑台灣!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6/03/05
台灣民政府~時光走廊~
【The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ime Corridor~】
讓我們一起見證~快樂法理革命-爭取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
https://cdn.knightlab.com/libs/timeline3/latest/embed/index.html?source=19rCoaxG-iS5GleOzIXhAgr_YNPmqrCwjKhrc9_dEKV4&font=Default&lang=zh-cn&initial_zoom=2&height=650&fbclid=IwAR2sXF65Geq3Z5vurG8vxR-82lGeBs3VQVyx5BqBDe1EH_QXyvwo9iNs_7w
帶領我們一齊走過
從林志昇博士研讀戰爭法到現在
快樂法理變革的歷程
惟盼望
讓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地位
按照國際法理爭取正常化
《日屬美佔,是Taiwan在國際法理地位的事實。》
什麼是民政府?民政府與「終戰」之間有何關係?
根據國際戰爭法,在戰爭最終結果出來前,戰勝國在軍事佔領區必須成立一個由當地人民組成的政府,就是民政府。依「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在無領土割讓問題的情況下,戰勝國至終必須結束佔領並將政權移轉給民政府。
台灣需要成立民政府嗎?
二次世界大戰台灣因母國日本戰敗,依上述國際戰爭法被盟軍實施軍事佔領。故戰後在台灣的佔領者就必須依國際戰爭法在台灣成立民政府。
台灣有過民政府嗎?
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受奉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令,派遣軍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實施軍事佔領,蔣軍佔領台灣初期,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此即為當時盟軍在台灣設立的民政府。該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為台灣省政府。
甚麼是台灣民政府?
台灣民政府是由真正本土台灣人民於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後63年(2008年)依國際戰爭法在台灣成立的平民政府。
為何在台灣省政府之外,還要另外成立一個台灣民政府?
1. 現今仍佔領台灣的流亡中華民國設立的民政府—「台灣省政府」並未依國際法由本土台灣人組成,致戰後至今台灣未曾有過合法的「民政府」。
2.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於1946年1月12日非法(非自願、非自主、無思考期)將本土台灣人的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籍,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政府亦不承認本土台灣人的日本國籍。
3. 自1952年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權利迄今68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亦無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台灣人民仍處在政治煉獄中,但至今卻仍在美國軍事佔領當中,而美國既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當然有義務要在台灣成立一個真正由本土台灣人所組成的合法民政府。
4. 依「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的國際法原則,美國除了有義務要在台灣成立一個合法的民政府以外,也應早日結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長達75年的軍事佔領,並依法將政權移轉給合法成立的台灣民政府。
台灣民政府的由來:誰設立台灣民政府,何時設立?
2006年10月24日台灣平民林志昇等228名,在美國華盛頓D.C.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該案一審判決前,林志昇博士奉美國軍政府指示,於2008年2月2日在台灣台北成立台灣民政府。並在2010年正式在美國華盛頓D.C.設置代表辦公室。
美國與台灣民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為何?
1. 台灣民政府是台灣唯一合法的政府,中華民國是受美國委託軍事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
2. 美國應依法早日結束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事佔領,並將政權移轉給台灣民政府。
在下關條約(即馬關條約,下同)、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下台灣與中國之關係
1. 大清帝國於1895年依下關條約將台灣(含澎湖,下同)永久讓與大日本帝國。
2. 1943年開羅會議美英承諾戰後將台灣歸還中國。
3. 1945年4月1日大日本帝國在台灣實施明治憲法,台灣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從此開羅宣言關於台灣部分因違反萬國公法而無法實現。
4. 1952年舊金山和約也因上述理由,只能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權利,卻無權也無法指定收受國。
5. 1952年台北和約第4條只取消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中日間的條約,但1912年前日清簽定的條約,在台北和約第5條中,只重申舊金山和約第10條日本放棄1901年辛丑條約對華的之特別權利與利益,並無廢除下關條約。
6. 綜上,台灣仍屬大日本帝國,日本對台灣仍保有天賦不可剝奪的主權義務。
台灣民政府的主張
1. 依據國際法理,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日本天皇保有台灣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台灣佔領權。美國總統有責任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2. 遵守國際法,包含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
台灣民政府的立場
1. 不使用暴力或武力,促使各種方法使流亡中華民國結束在台灣佔領。
2. 對中國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推動的事務,不合作也不配合。
台灣民政府的成就
1. 藉由對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司法訴訟,確認台灣「日屬美佔」的國際法理地位及美國行政單位應該主動協助台灣民政府的訴求。
2. 發行台灣政府身分證,確認本土台灣人非中華民國國民。
3. 正式以台灣人合法的身分進入聯合國,並以台灣民政府的名義參予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相關活動。
4. 完成全台六州行政區域建制,並於全台進行台灣國際地位法理宣導活動。
5. 持續訓練並儲備無縫接軌的執政團隊。
台灣民政府現階段努力的目標
1. 美國軍政府早日結束委託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的軍事佔領並依法將政權移轉給台灣民政府。
2. 依戰爭法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立和平條約中止雙方的戰爭狀態。
3. 依法代表台灣人民向美國及中華民國提出違反戰爭法的人權賠償。
4. 要求美國軍事政府設立軍事法庭依法審判違反戰爭法的中美日台所有罪犯。
5. 依法追討被中華民國侵占的財產及應有的民事賠償。
6. 協助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及難民中止流亡回歸母國。
台灣民政府與日本的關係為何?
1. 台灣民政府與日本在萬國公法架構下對日本天皇有共同效忠的關係。
2.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的限制下,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權利,僅殘存對台灣的主權義務。